一九五○年六月四日)
一
少奇同志:
此件[2]看过,很好,很有用。有些修改,请再酌。说富农的部分长了,反而不清楚,有些则说得不大适当,故删去一大部。加上一九四六年以后一段经验,借以纠正一部分同志已经有了的一种错觉,说过去的“左”倾错误是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土地法大纲》[3]上规定了没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原故。如果没有这段说明,则不能纠正此种错觉。
所谓生产力,是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亦称生产手段)两部分。所谓生产资料,在农村中,首先是土地,其次是农具、牲畜、房屋[4]等。粮食是农民利用生产资料生产出来的生活资料。我们将从地主手里没收的粮食亦和其他被没收的东西列在一起称为生产资料也是可以的,因为这种粮食具有资金的性质。所谓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即财产的所有权关系。生产资料的使用,例如农民使用(租用)地主的土地,只是地主对于土地的所有关系的结果,这种所有关系表现为佃农对地主的隶属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即是生产关系。过去许多同志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二元论(甚至是多元论)的错误,将生产关系和使用关系并列,又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并列,作为划分阶级的标准,把问题弄得很糊涂,划错了许多人的阶级成分。曾于一九四七年冬季叫乔木[5]写了一个文件,题为“中国各社会阶级及其待遇的规定”[6],其前面两章是我写的,说明了这个问题,可以参看。
毛泽东
二
六月四日下午除对极少数犯了重大罪行的地主,即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及坚决反抗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应由法庭判处死刑或徒刑而外,对于一般地主只是废除他们的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废除他们这一个社会阶级,而不是要消灭他们的肉体。
在一九四六年七月至一九四七年十月这一时期内,华北、山东及东北许多地区的农民群众和我们的农村工作人员,在实施土地改革中,没有能够按照中共中央在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颁发的基本上不动富农土地财产的指示,而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行动,将富农的土地财产和地主一样地没收了。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一时期,是中国人民和国民党反动派双方斗争最紧张最残酷的时期。土地改革中发生偏差,也以这一时期为最多,侵犯了一部分中农的利益,破坏了一部分农村中的工商业,并在一些地方发生了乱打乱杀的现象。发生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时紧张的政治形势和军事形势,同时,也由于我们的大多数农村工作人员没有土地改革的经验,他们不知道正确地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方法,划错了一部分人的阶级成分,将某些富农当成了地主,将某些中农当成了富农。鉴于此种情况,中共中央乃于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颁发了《土地法大纲》,将富农和地主加以区别,但允许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同年冬季,中共中央颁发了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文件,毛主席发表了《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7]的文告,任弼时同志也发表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演说[8]。从这时起,农村中发生的某些混乱现象就停止了,土地改革走上了正轨。为了使我们的同志今后在各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中不要重复过去的错误,指出过去的经验是有必要的。我们现在是处在完全新的情况下,我们建议的土地改革法,采取了消灭封建制度保存富农经济的方针,也是完全必要的。
各级农民协会的领导成分应该是纯洁的,不纯洁的地方应该发动群众加以改选。这里所谓纯洁,不是说对雇农、贫农、中农中之犯有某些错误者采取关门态度,拒绝他们入会。相反,应当欢迎他们入会,加以教育,团结他们。这里所谓纯洁,是指不要让地主、富农及其代理人加入农会,更不要让他们充当农民协会的领导人员。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释
[1]本篇一是毛泽东关于修改土地改革报告给刘少奇的信;本篇二是毛泽东在审阅报告稿时加写的三段文字。
[2]指刘少奇准备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作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草稿。
[3]《土地法大纲》,即《中国土地法大纲》,由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三日通过,同年十月十日由中共中央公布。
[4]这里的“房屋”指作为生产资料的房屋。作为人们生活用房的房屋,毛泽东把它列入生活资料。他在《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第一章中曾经指出:“人们为着要生活,就要生产生活资料,例如粮食,衣服,房屋,燃料,器具等。人们为着要生产生活资料,就要有生产资料,例如土地,原料,牲畜,工具,工场等。”
[5]乔木,即胡乔木(一九一二——一九九二),江苏盐城人。当时任毛泽东的秘书。
[6]这个文件的全称是《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其前两章已编入本书第五卷,题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形态、阶级关系和人民民主革命》。
[7]即《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43——1260页)。
[8]指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任弼时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二日在西北野战军前线委员会扩大会议上作的《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任弼时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3——4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