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华东局,华中局,西北局,南京市委:
据平、津经验,我占城市初期,如果接收企业的人员只准备接收,不准备经营,待接收之后再派人经营,则接收人员存“五日京兆”之心,无心经营,浪费物资,对企业生产损失甚大。因此,接收初期派去接收企业的负责人,即应尽可能选择那些可以付托他们经营的人们,嘱咐他们不但要接好,而且要管好,使生产不受损失,此点务请注意。此外,不可把企业物资(存厂的或已交给国民党政府、政府尚未付价的都在内)当作战利品没收、分配、消耗掉。如果把企业物资(纱布、被服及其他制造品)当作战利品消耗掉,则政府势必要向企业付价,企业才能继续开工,否则企业即将停工,无力继续生产。此点亦是平、津的经验,前已告华东局,现再重说一遍,请你们转知所属注意。
中央
辰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