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七年九月六日)
中工委:
申微电[2]悉。平分土地,利益极多,办法简单,群众拥护,外界亦很难找出理由反对此种公平办法,中农大多数获得利益,少数分出部分土地,但同时得了其他利益(政治及一般经济利益)可以补偿。因此,土地会议应该采取彻底平分土地的方针,将农村中全部土地、山林、水利,平地以乡为单位,山地以村为单位,除少数重要反动分子本身外,不分男女老少,在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平均分配。不但土地、山林、水利平均分配,而且要将地主、富农两阶级多余的粮食、耕牛、农具、房屋及其他财富拿出来,适当地分配给农民中缺乏这些东西的人们,地主、富农所得的土地财产不超过也不低于农民所得。大规模的森林及水利工程不能分配者,由政府管理。此外,同意即由土地会议通过土地法大纲,作为向各解放区政府的建议。同时,起草一个党内决议,由中央公布[3]。
中央
鱼酉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释
[1]指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一九四七年七月十七日至九月十三日在河北建屏县(一九五八年并入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会议确定了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起草并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作出了结合土地改革整顿党的组织的决定。
[2]指刘少奇一九四七年九月五日为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起草的给中央的电报。电报说,土地会议已进入结束阶段,会议集中讨论了土地政策问题。多数意见赞成彻底平分土地,认为该办法简单,进行迅速,得利者在老区占百分之五十到六十,不动者占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仍可团结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农民,是利多害少。因此,决定普遍实行彻底平分,由土地会议通过一个公开的土地法大纲,各解放区政府提议,同时通过一个党内决议,以总结一年来土改经验,并提出执行政策的方法等。土地法大纲及决议草案待通过整理后,电请中央批准并发出。上述各项,特别关于彻底平分田地原则,是否妥当,望即复示。
[3]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决议说: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必须根据农民的要求,消灭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今年九月,中国共产党召集的全国土地会议,详细地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情况、土地改革的经验,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作为向各地民主政府、各地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委员会的建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完全同意这个土地法大纲,并予以公布。希望各地对于这个建议,加以讨论及采纳,并订出适合于当地情况的具体办法,展开及贯彻全国的土地改革运动,完成中国革命的基本任务。